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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融资 经销商库存融资业务中的车辆保全困局与破解

导语:目前,授信金融机构普遍缺少有效的经销商库存融资业务中车辆保全手段,现有的合格证质押与浮动抵押等手段并未发挥出所期待的风控效果。汽车公示网(http://www.qichegongshi.com)以车辆VIN码(车辆识别码/车架号)

目前,授信金融机构普遍缺少有效的经销商库存融资业务中车辆保全手段,现有的合格证质押与浮动抵押等手段并未发挥出所期待的风控效果。汽车公示网(http://www.qichegongshi.com)以车辆VIN码(车辆识别码/车架号)为唯一识别标志,对权利人享有权利的车辆逐台进行管理和公示,将授信金融机构对担保车辆的设权特定化,并限制性开源给第三方可查,能够有效防控因汽车权利信息的不对称导致的侵权风险,进而有力保障权利人的资金和资产安全并促进汽车流通市场的健康发展。

时下,汽车经销商的日子并不好过,4S店倒闭的新闻屡见报端,由此引发的库存融资风险正不断加大,严重威胁到授信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

一、库存融资中的主要风险源

库存融资中的风险主要源于汽车经销商自身和其向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物权。汽车经销商自身经营不善,信用下降甚至丧失,会直接影响到其偿债能力;而汽车经销商向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物权管理不善,会在汽车经销商“爆雷”时起不到应有的担保作用。

从风险管理的难度和实效看,源于汽车经销商自身的风险管理难度较大,实效较低,而源于担保物权的风险管理难度较小,易取得实效。当出现风险事件时,如果金融机构对担保物权管理得当,可以提前防范第三方在已设权具体车辆上重复设权风险,并可通过处置车辆优先受偿,最大程度上保障自身债权。

二、库存融资中担保物权的管理困境

实践中,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合格证质押与浮动抵押对担保物权进行管理。但由于合格证质押和浮动抵押的公示效果较差,第三方难以掌握车辆上的设权情况,汽车经销商常将担保车辆用于重复融资,授信金融机构难以通过担保物权管理提前防范第三方的重复设权风险。同时,由于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机制的不健全和实践的复杂,事后的优先受偿多停留在理论层面,难以正常实现。可以说,合格证质押与浮动抵押这两种担保物权管理手段并未发挥其应有的风险控制效果。

合格证质押。库存融资担保物权管理实践中,授信金融机构常通过控制具有唯一性的汽车合格证来管理担保物权,其一般流程是:汽车厂家、汽车经销商与授信金融机构签订三方协议(多数还有担保公司出面担保),由授信金融机构向经销商发放贷款或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用于向汽车厂家购车。作为控制经销商履行还贷义务的手段,汽车厂家依协议在将汽车发往经‍‍销商的同时,把本应随车而行的具有唯一性的汽车合格证作为质物交予银行(或担保公‍司),经销商售出车辆后用销售货款偿还银行贷款并赎回合格证(或用后续车辆合格证换回已销售车辆的合格‍‍‍证),再交付给消费者,消费者凭汽车合格证前往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落户及保险等手续。

目前,合格证质押的合法性被广泛质疑。很多人认为,汽车合格证仅为机动车整车出厂的合格证明,其随车配发,一车一证,不能转作其他汽车的合格证明,本身并不具备单独的可转让性;同时汽车合格证仅是汽车合格的证明,本身并不具备任何财产价值;汽车合格证既不属于“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也不属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故以汽车合格证质押,并不能设立权利质押的担保物权,其质押于法无据,为无效质押。因此,如果授信金融机构以合格证质押为发放贷款的唯一依凭,可能面临无法正常实现质押权利的风险。

实践中,为弥补合格证质押的固有缺陷,授信金融机构一般会将汽车实物也纳入到自己的监督控制之下,督促经销商按时还贷。但出于存放和监管的便利,更为了汽车经销商销售车辆的便利,授信金融机构一般会委托4S店或仓储公司控制汽车,允许汽车经销商在一定金额或数量的限额内提走部分汽车,或者以货换货、以保证金易货等。但问题是,如果第三方监管不力或者与汽车经销商恶意串通,很可能会导致担保车辆被擅自转移或销售。因此,合格证质押及其配套,无法有效满足授信金融机构对担保物权的风险管理需求。

浮动抵押。浮动抵押制度是我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新的抵押担保制度,具体指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包括现在的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标的设定抵押。浮动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如机器、设备、原材料、库存、应收款项、土地合同权利、专利权、商业信誉等都可作为浮动抵押的标的物。浮动抵押权的设定实行登记对抗主义,即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于汽车经销商存在大额融资需求且需要对担保车辆进行动态管理,其与授信金融机构通过设定浮动抵押来开展库存融资业务遂成为实践常态。为取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授信金融机构一般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浮动抵押登记。但问题是,作为浮动抵押登记标的的担保车辆并非特定,具有不确定性,第三人难以通过浮动抵押登记查询到具体车辆上的设权情况,由此显著增加了第三人在已设权车辆上重复设权的风险。另外,当授信金融机构已就一批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浮动抵押登记时,其他授信金融机构很难就汽车经销商的其他车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常办理浮动抵押登记,因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法判断汽车经销商是否就同一批车辆重复融资。可见,同合格证质押及其配套类似,浮动抵押亦无法有效满足授信金融机构对担保物权的风险管理需求。

三、库存融资中车辆保全的正确思路

从理论推演和实践需要看,库存融资担保物权风险管理要想取得良好成效,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授信金融机构对担保车辆的设权特定化。只有特定化,第三方才能查询到具体车辆上的设权情况,才能提前防范已设权具体车辆被重复设权风险。二是授信金融机构对担保车辆的具体设权能够为第三方查询。只有能够为第三方查询,才能显著减小信息差距,才能显著降低因信息分布不均带来的侵权风险或者不当设权风险,才能从根本上抑制汽车经销商的重复融资冲动。只有满足这两个条件,库存融资担保物权风险管理才能取得良好成效,授信金融机构的库存融资资金安全才能得到可靠保障。

汽车公示网(http://www.qichegongshi.com)以车辆VIN码(车辆识别码/车架号)为唯一识别标志,对权利人享有权利的车辆逐台进行管理和公示,将授信金融机构对担保车辆的设权特定化,并限制性开源给第三方可查,能够有效防控因汽车权利信息的不对称导致的侵权风险,进而有力保障权利人的资金和资产安全并促进汽车流通市场的健康发展。

具体而言,权利人通过汽车公示网公示享有的汽车质押权/抵押权/所有权/使用权,具有以下价值:

宣示权利,明确标的车辆的权利归属和“领地范围”

震慑相对人((抵押人/出质人/承租人等))和其他金融机构,使其不敢“肆意妄为”

为他人(包括其他机构和个人等)提供查询渠道,避免无意侵权

查询了解其他金融机构是否对标的车辆进行了贷款。对于已融资车辆,不再放款或者降低放款额度

当已公示车辆被频繁查询或者被高危群体查询时,第一时间获得预警

当其他金融机构对已公示车辆重复公示时(车辆VIN码重复时),第一时间获得风险预警

统一适用汽车公示网规则,提供可信时间戳认证服务,为注册金融机构间的侵权纠纷提供关键性证据,确保在先公示的金融机构权益

提供优势证据,证明公示权利人的维权作为,增强涉诉时法官判案的内心确信

通过查询车辆权利信息数据,锁定标的车辆的设权情况,为权利悬空时的追偿和车辆处置等决策提供关键线索

获取由中汽协反显的车辆配置信息,评估车辆是否低配或者高配,避免价值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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